案情介绍: 盗窃他人域名出售被依法提起公诉
2009年5月,李四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取得“www.888.com”域名,并交由域名维护公司维护。张三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密码,将该网络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上,窃取了该域名。张三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网络域名再次转移到张三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绑定邮箱。2011年6月,张三在网上域名交易平台将该网络域名以人民币12.5万元出售给赵六。2015年9月29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张三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盗窃他人域名非法出售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一般认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而在我国则将之界定为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3.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中,张三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