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村民私自分本村土地
2008年,国家实施西部土地开发整理,某村土地于2014年年末整理完毕。2017年2月份,刘某、李甲在该村组织本队31户村民开会分地,共分新增耕地247垧,刘某、李甲的行为导致该村新增耕地2017年无法正常对外发包、耕种。李乙系该村农民,在明知分地行为不合法,而且多次被工作人员告知不得在私分的耕地上进行耕种,仍然栽种了接近三公顷的水稻,李乙的行为给该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5358.00元。
法院判决:聚众私分共公有财物,构成聚众哄抢罪
李甲、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本村村民公然私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李乙参与私分土地,且不听劝阻强行耕种私分的土地,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元,三人均构成聚众哄抢罪,判处李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李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组织村民私分集体土地,以聚众哄抢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某村的土地是新开垦的耕地,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分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法定程序进行。刘某与李甲作为村干部,组织本队村民,无视法律法规,不依程序办事,公然私分新开垦耕地,使得该土地不能及时发包耕种,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二人作为村干部,是私分土地的首要分子,应予刑事处罚。李乙虽不是首要分子,但在相关部门告知不得在私分的耕地上进行耕种的情况下,仍栽种作物,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李乙是积极参加者,也应受到刑事处罚。刑法明确聚众哄抢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仅对刘某、李甲、李乙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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