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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纠集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281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受他人纠集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2013年6月12日5时许,苏三某和赵一某(均已判决)因争抢出租车停车位发生争执并殴斗,苏三遂电话告知苏四某(已判决)要求前来帮忙。赵一某见状也给赵二某(已判决)打电话要求前来帮忙。苏四某随后找到苏一某、苏二某,三人在苏三某的指示下持木棍、铁棍等凶器殴打赵一某。赵二某找到孙某(已判决)要求帮忙打架,二人来到现场遂持木棍上前伙同赵一某殴打苏三某等人。经鉴定,赵二某、赵一某、苏三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苏四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一某、苏二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一某、苏二某受他人纠集,为报复泄愤,与对方人员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并造成双方人员互有损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律师说法:受他人纠集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吗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苏四某找到苏一某、苏二某,苏一某、苏二某在苏三某的指示下持木棍、铁棍等凶器殴打赵一某,说明苏一某、苏二某是受到他人纠集持械聚众斗殴,二人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在对苏一某、苏二某的行为判处刑罚时,要有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最终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作出准确量刑。

以上就是对“受他人纠集持械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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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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