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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骗取借款,构成诈骗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461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简介:伪造房产证骗取借款,构成诈骗罪吗

2014年5月份,刘某某、宋某某预谋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从他人处贷款用于偿还刘某某在银行的贷款。后二人通过街上的小广告联系他人制作了一张假房产证。5月15日,宋刘二人拿着该假证到王某某处,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从王某某处骗取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承诺到期后如未能还款便将此房产卖于王某某,到期后两人均无力还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为名使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刘某某1455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伪造房产证骗取借款,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欺诈,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刘某某、宋某某制造假房产证,属于捏造等虚假事实。二人通过假房产证抵押骗取王某某借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性质为典型的诈骗行为。所骗取现金额度达人民币共计145500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如果刘某某、宋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则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此二人存在预谋和共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对刘某某、宋某某的行为进行认定时,还应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在对刘某某、宋某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他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判,如果刘某某、宋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如果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对“伪造房产证骗取借款,构成诈骗罪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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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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