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喝酒后在高速公路开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5年6月11日1时许,安某某酒后驾驶轿车车沿某高速公路行驶至某县境内时,因超车变道与同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有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事发时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1mg/100ml。
法院判决: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说法:喝酒后在高速公路开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该罪不以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安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01mg/100ml,明显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在判断武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应当以酒精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来证明。如果最终认定安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需要说明的是,安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其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无关。
以上就是对“喝酒后在高速公路开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刑事辩护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