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最初不但被公安人员刑事拘留,并且还遭拘捕审理,后公安部门以“无证据”为由撤案,司法机关负责人向段磊亲人公布道歉。在那样的背景图下,本案最后以“山西省第一例互联网诽谤案”之名开展了公开审理,激起了群众更大的疑虑。
第246条尽管近些年产生在中国各省的网络诽谤恶性事件,公安部门干预调研都造成了网友的口诛笔伐,可是这种行为仍然在全国各地此起彼落,“246条”亦成热门词汇。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刑法第五百四十六条要求:污辱、诽谤罪通常状况下是刑事自诉,要追责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受害者理应向人民检察院立即提到自诉。
是不是立案侦查互联网诽谤案公安部门该不该立案侦查、本来刑事自诉该不该公诉在互联网上争辩许久,但在山西省第一例网络诽谤罪处理方式中,已升級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性法学界权威专家的争执。西安市鑫龙企业韩兴昌落网后,企业向山西省环保部门体现汉中市公安部门违背管辖权立案调查、将告诉他案子转交公诉等违纪行为。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陕西省公安厅在收到鑫龙企业控告后经调研觉得汉中市公安部门违反规定,并提议撤销案件,释放出来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企业的回应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招集大会,决策让汉中网警改正违纪行为。
可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觉得,韩兴昌的诬蔑个人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内早已危害性本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理应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由检察系统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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