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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的概念是什么,勘验、检查的种类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22人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是什么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查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勘验、检查可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和证物,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分子提供依据。

二、勘验、检查的种类

勘验、检查的种类有下列5种:

1.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发生犯罪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痕迹的地点、场所进行的勘验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现场勘验应注意的问题。

2.物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物证的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3.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4.人身检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人身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5.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和判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或行为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当时的条件进行实验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实验,应注意的问题。

6.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应注意的问题。

无锡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能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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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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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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