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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该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55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定义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

1、罪体

行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行为是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这里的提供,既包括有偿提供,也包括无偿提供。

客体: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体是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2、罪责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有意提供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2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放纵走私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一定的联系,从犯罪行为上看,放纵走私罪也是一种滥用职权,其犯罪构成特征与滥用职权罪是一致的,但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的滥用职权行为,应按照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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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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