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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827人  作者:石家庄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刑法中生命起始的标志能说为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生命的终止我国实践中以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可以认定为生命已经终止。因此,母体中的胎儿与尸体都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的罪的客体,但侵犯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侮辱尸体罪。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行为的非法性,即没有非法阻断的理由。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等。

(2)、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枪击、利用他人或动物,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其饿死。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如一成年人带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兽侵害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14至16周岁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为本罪的主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4、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的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与是可以是间接故意,一般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往往为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一般为意外事件。如在森林里,误将人当成动物而开枪将其打死,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一)罪与非罪。

1.是否有行为违法的阻断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竞技比赛以及执行公务将他人杀死,一般不构成犯罪。

2.他人行为引起自杀案件的认定:

(1)帮助自杀行为。

帮助自杀,是指:第一、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第二、或者给予物质上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第三、或者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其杀死。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剥夺他人生命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以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安乐死越来越多的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承认其合法的前提下,安乐死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由于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唯一原因,有时可能是次要原因,因而其危害小,处罚应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但是仍然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2)教唆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3)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是指行为人和他人一起约定好一起自杀,但最后行为人没有实施自杀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而且以自己也要自杀为前提,客观上也放任了对方的自杀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也应当以故意杀人论处。但在量刑事方面因其社会危害性小,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间接杀人。教唆未达到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他人,由于行为的实施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行为者实际上是教唆者的工具。此教唆者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由教唆者本人实施的。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区别。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则以剥夺他人生命。

(四)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区别。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杀人的,如果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不特定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

石家庄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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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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