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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如实陈述的要求是怎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647人  作者:太原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主动投案的情形有哪些

1、违法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

2、违法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法分子未被发觉时主动投案。

3、违法事实及违法分子均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法分子尚未受到传唤或询问时主动投案。

4、违法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违法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告知公安机关投案的。

5、违法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

6、一般向公安机关直接投案,但向所在单位、政府组织或其他负责人明确表示投案并最后转至公安机关的也视为投案。

7、经查实违法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主动投案。

8、在传唤、留置、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执行中,违法分子如实陈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治安自首论。

9、互为侵害案件中,事后,一方主动报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

10、符合投案自首精神实质的其他行为。

二、如实陈述的要求是怎样的

1、全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至少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违法事实。如果在交代过程中推委罪责、意图逃避制裁或者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或者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均属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不能认定自首。

2、在共同违法案件中的违法分子还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如实陈述同案其他违法人员在该案中的违法行为。如果仅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却借此掩盖其所知的同案犯的违法犯罪事实,故意包庇他人的不能认定自首。

3、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

太原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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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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