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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何认定该罪

此文章帮助了527人  作者:无锡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概念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刑法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规定: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何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问题的介绍。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您对该罪名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更加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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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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