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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业秘密罪的情形,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梧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侵害商业秘密罪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述三种情形: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八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刑法第219、220的规定,犯本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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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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