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必要性
(一)经济犯罪大量规定死刑不符合死刑的发展趋势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
自从刑法学先哲贝卡利亚质疑死刑威慑效果、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的存废便成为世界各国学者论争热烈的课题。在实践方面,由于贝卡利亚等先驱的倡导,早在1786年,意大利的拖斯卡纳地区就率先废止死刑,1787年奥地利也起而效法。其后,美国密歇根州于1847年、委内瑞拉共和国于1863年、圣马利诺共和国于1865年、哥斯达黎加共和国于1877年也相继全面废止死刑。进入20世纪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全面废止死刑的行列,如哥伦比亚、厄瓜多尔、海地、冰岛、法国、联邦德国、丹麦、挪威、葡萄牙、荷兰等,死刑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呈现逐步减少的趋势。
(二)经济犯罪规定死刑会给犯罪人的引渡带来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罚当其罪
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为有效打击犯罪,一国往往需要他国司法协助。在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制定了众多的国际性、州际性公约,引渡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司法协助类型。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请求,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引渡对于打击犯罪、实现本国的刑罚权,维护本国利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引渡的适用并非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为了防止引渡的滥用,在国际社会的引渡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引渡的基本原则。其中,互惠原则、双方可罚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等。则是传统而为人们熟知的。数十年来,由于人权思想的发展,相继出现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强调每个人生而具有保留其身体、精神和道德完整性的权利。要求各国对被指控或被判刑的逃犯放弃使用包括死刑在内的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应当拒绝引渡请求,这种做法在理论上和国际引渡实践中被称为“死刑不引渡规则”。早期,“死刑不引渡”只是普通拒绝引渡之情形,并未受到国际社会引渡实践的重视。近年,由于人权思想的蓬勃发展,特别是死刑废除的呼声和运动日益高涨,“死刑不引渡”受到极大的促进和推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和重视。现在,“死刑不引渡”正日益被视为一条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三)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有助于减少我国死刑适用的数量,改善我国国际形象
如前所述,当今社会,死刑问题已成为一个国际性话题,司法实践中,一国适用死刑案件的数量不仅反映一国人权状况,也直接关系到该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我国刑法适用死刑的现状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也成为不少西方学者诟病我国无视人权的把柄。如果我国立法能够及时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适用,就可以大大减少实践中被判处死刑案件的绝对数量,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可行性
经济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的类型之一,与财产犯罪等其他非暴力犯罪相比,在现阶段废除死刑的适用最具可行性。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在一定意义上说多属于新类型的犯罪,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伴生的,与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相比,对这一类型的经济犯罪,并不是因为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而设置的死刑,因此,对这类犯罪废除死刑,不会对国民观念产生强烈影响。
第二,从我国过去的刑事立法看,1979年刑法典对经济犯罪也较少规定有死刑,废止经济犯罪中的死刑,易为公众接受,也不至于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第三,经济犯罪在我国现阶段日益严重,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对经济犯罪废止死刑,会不会对我国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不仅是立法者,也是一般社会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