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限度要求的正当防卫条件
所谓无限度要求,就是防卫无限度,即防卫人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反击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只要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无论反击损害到什么程度,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为了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除在正当防卫限度上予以放宽外,还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实施防卫无限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发生。
不法侵害包括:
(1)带有暴力性质的严重危及和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
(2)破坏范围较大的不法侵害,如决水、放火等;
(3)其他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不法行为,如盗窃、抢夺等;
(4)诈骗、侮辱等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等。这里的不法侵害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对于其他不法侵害不得实施防卫无限权。
2、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的人身安全。这里的人身安全是指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性的不可侵犯等权利。
4、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权。
5、 防卫无限度要求。
根据修改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允许被害人和其他公民采用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防卫人杀伤不法侵害人或损害其利益,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这表明特殊防卫的强度虽然加大了,但防卫的宗旨没有变。刑法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前些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正当防卫的性质和功能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过严掌握,以至于把一些正当防卫做为防卫过当处理,把有些防卫过当又当作了一般犯罪处理,出现了一些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不良现象,挫伤了公民运用正当防卫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斗争的积极性。
鉴于此,新刑法从支持公民大胆运用正当防卫,鼓励见义勇为出发,对正当防卫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认识标准及何种情况不可行使无限防卫权等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完善的规定,而公民也只有掌握了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才能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不法防卫的界限,才能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真正将正当防卫作为维权的一种武器,从而避免不法防卫行为的发生,作到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绝不出手,只有这样,才符合我国刑法设置正当防卫的宗旨。
二、未成年犯罪的责任承担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