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吸毒持枪抢劫药店老板
2005年,被告人王某1非法获得一支运动手枪和九发子弹。2009年7月,因无钱购买毒品,王某1决定抢劫他人钱财,目标锁定云南省盐津县“一心堂”药店店主杨某。2009年8月,王某1告诉王某2抢劫杨某想法,二人一拍即合。二人窜到杨某及其员工住处,首先控制了为二人开门的杨某之妻毛某,抢走室内手机、项链、银行卡。随后控制了撞见抢劫的员工彭某。由王某2持枪看守毛某、彭某,王某1带着银行卡和威逼出的密码准备外出取钱时被杨某撞见,杨某逃走后立即报警。
二人逃离现场后,王某1联系妹夫胡某某。胡某某在明知王某1畏罪潜逃时,仍为其提供帮助和路费,助其潜逃。在潜逃路上,王某2入室盗窃被害人曾某现金1133元和价值829元的手机一部。
根据胡某某提供的线索,2009年8月6日,警方将二人抓获。
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持手枪和水果刀等凶器对受害人进行捆绑、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1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运动手枪,其行为还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某2在逃跑过程中,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构成盗窃罪,对二被告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二被告人系实施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构成窝藏罪,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4月8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1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某2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胡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