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团伙势力蛮霸一方
2008年至2010年间,曲靖市富源县的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雷某等人并纠集10多名小弟,长期在富源县从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挖私煤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1为首、李某2等9人为骨干并由小弟参与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长期盘踞富源县下岔河等地非法从事煤炭开采。2008年以来,该团伙多次围攻、殴打政府执法人员,致使私采滥挖愈演愈烈。为控制他人私自采煤,李某1团伙还多次暴力抢矿、暴力入股抽成。除了私自开采煤炭牟利外,该团伙还在富源县、沾益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抽水牟利。黑恶团伙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该团伙实施收保护费、强行介入民事纠纷、抢占小煤窑等违法犯罪活动共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多名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组织、指使聚众斗殴、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持有并提供火药枪给成员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李某1系首要分子,应按该罪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李某1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2011年4月25日,曲靖市中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1、李某2、雷某等6人有期徒刑20年;团伙其余1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有期徒刑18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