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欲离婚丈夫为报复放火烧房
被告人闫某因妻子要求离婚而迁怒于妻子全家。2006年5月9日凌晨,闫某来到岳父家,将岳父家房门全部从外面拴住,然后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泼进房里,放火烧房。后闫某的岳父拼命撞开房门,才将屋内的家人解救出来。闫某岳父的家人均不同程度的受伤。
案发后,闫某于2009年12月15日投案自首。
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明知将门从外栓住,屋内的人不能外出的情况下,并向屋内倒汽油放火,会致人死亡,仍采用栓门倒汽油点火的方式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闫某因受害人的反抗等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闫某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只想吓吓受害人,而不是想烧死他们,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此辩不予采纳。被告人又辩其行为系自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该意见予以采纳。
2010年6月28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