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盗酒楼未果转窃员工
200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孟某为盗窃钱财藏身延庆县丰庆园酒楼内,在酒楼员工下班后到大厅撬锁行窃,但却未窃到财物。于是,他来到酒楼职工宿舍内,盗窃熟睡中的被害人李某裤兜内的现金。后因李某被惊醒,孟某为阻止其反抗,用被子蒙住李某头部并骑压在他身上,强行劫取其裤兜内的87元后逃离。
抢劫罪如何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在盗窃被发现时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性质已经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应当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鉴于其犯罪手段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孟某退赔人民币八十七元,发还被害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