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支付花销挪用公司十万元
李某曾是焦作市某水泥公司驻商城县分销点负责人,2006年李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一名女网友,并发展成为网络恋人。李某先后挪用公司货款105865。26元用于支付与网友见面游玩、长时间手机聊天产生的高额费用。2007年10月,由于公司查帐,惟恐罪行暴露的李某伪造了自己被绑架的假现场后仓皇外逃。2011年2月,李某返回家中在网吧上网时被警方抓获。
李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诉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挪用资金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某水泥公司分销处负责人,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在侦查、审理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向公司退赔赃款5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6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