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房数卖涉嫌诈骗
2009年5月份,牟某取得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购房资格。2009年7月12日,牟某将其预购房屋(含地下室)转让给王某,收取王某房屋转让费、购房资格保证金2.5万元。2010年4月,王某以牟某的名义交给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31.9961万元,购房合同及收据由王某保管。之后,牟某又将该房(不含地下室)转让给罗某、窦某,先后收取孙某(罗某丈夫)定金15万元、窦某购房款41.6万元。孙某得知后,要求牟某返还定金及违约金,并与牟某、窦某到濮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将所有人变更为窦某,牟某将窦某的房款归还孙某及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等。2010年10月,牟某又将地下室以3万元卖给黄某,所得房款用于还债。2011年3月,王某质问牟某,牟某谎称只将房屋抵押给窦某,并书面保证在2011年5月10日前归还房屋,否则支付房款及违约金52万元,并以濮阳市华龙区电台家属院的房子作抵押。2011年5月,牟某以28万元卖掉用于抵押的房屋后却未归还王某,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赌博。
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牟某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第三方的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最终,法院判决牟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