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产有毒食品致人中毒
2011年3月8日,四名儿童食用了从奉贤区金汇镇西街农贸市场许某处购买的炸鸡肉串后,相继出现了亚硝酸盐中毒症状,后经入院治疗。经查,许某是从张某处购得的鸡肉串。张某在未取得工商及食品卫生登记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加工生产了含大量亚硝酸盐的鸡肉串。
如实供述罪行能从轻处罚吗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工商登记和卫生许可,无证生产、销售食品,且在明知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须按标准限量使用的情况下,在生产食品中过量使用并予以销售,致使多名儿童食用后中毒,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系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实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张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查获的生鸡肉串及亚硝酸钠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