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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夫妇无证经营“环保油”牟利,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720人  作者:西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年轻夫妇无证经营“环保油”牟利

2011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了解醇基燃料(俗称“环保油”)的配方后携妻子王某某来到尚未有人经营该燃料的江西省万年县城经营醇基燃料。朱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租住万年县陈营镇某村一平房配制醇基燃料,再将配置好的醇基燃料售卖给各个酒店、酒楼、食堂,被告人王某某负责管理账目及相关凭证,直至案发时,夫妻二人销售醇基燃料总计83013公斤,销售价格总计280,621元,获取利润5万元。

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夫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销售额达280,621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共同犯罪。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提出犯意,积极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协助丈夫违法经营,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且在2012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5万元向公安机关退缴,并于2012年8月7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2年12月18日,万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妻子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免予刑事处罚,两人的违法所得全部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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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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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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