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济南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自首与立功  >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61人  作者:济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判处缓刑时的注意事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如何把握“不致再危害社会”;

(2)如何把握“有悔罪表现”;

(3)如何理解“可以”。

“不致再危害社会”和“有悔罪表现”的规定,在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其自身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是密不可分的,导致不该适用的适用了,可以适用的却没有适用缓刑。一方面,不管案情如何,一律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不能单纯将缴纳罚金的多少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挂钩起来,认为只要多交了罚金就是认罪悔罪态度好,以至交钱多就可以适用了缓刑。当然,对“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应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加以量化。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法律规定的“可以”,就是既可以适用缓刑,也可以不适用缓刑,以致有些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因某种原因而没有适用缓刑。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的“可以”,笔者认为,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理解为应当适用,只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是不可以适用。既然法律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那么,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直接适用缓刑而不应当人为地再为缓刑设置其他条件,以免过分地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济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济南刑事律师推荐

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济南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济南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投案自首认定,自首量刑标准,自首司法解释,重大立功认定,重大立功条件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