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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区别,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511人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区别

(一)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犯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或者使有罪的人不受到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后者行为人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二、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特殊主体;而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二)犯罪手段不同。前者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后者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后者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行为人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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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当中,如何认定渎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为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后果背后,不是引起后果的直接原因。在错综复杂的事实中甄别渎职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的焦点,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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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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