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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存在哪些误区,房产继承纠纷如何避免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房产继承纠纷因高涨的房价而变得越来越频繁,因为买不起房子,只有继承房产。但是,房产继承又不是如平时想的一样。房产继承是需要法律认可的继承才有效力。但是,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容易引发房产继承纠纷。那么房产继承纠纷中存在哪些误区?此外,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如今的法律生活中,因为房产继承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不在少数,不仅伤了家庭的和气,还浪费时间精力。那么房产继承纠纷应该如何避免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的遗产继承专家律师,以更好的解决您的问题。

一、房产继承纠纷中存在哪些误区

1、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2、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3、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田添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二、房产继承纠纷如何避免

1、继承房产的所有权在于被继承人,因而允许被继承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方式自觉处置其所拥有的财产在其死后的归属,继承人也应当尊重其的选择。

2、继承人之间应当注重团结友爱,遇到继承纠纷时,应当和平协商,互谅互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影响亲人之间的感情。

3、发生实在无法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的纠纷时,可以选择法律途径或者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不应当采取暴力或者强硬的行为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继承该房时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登记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上市时,需要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济使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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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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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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