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也有些老人虽然决定立遗嘱,但是都认为立遗嘱得在子女都在场的时候。那么如果儿女不到场还可以立遗嘱吗?公民有权立遗嘱,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因为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关系到继承人能否取得继承权。具体来说订立遗嘱都需满足哪些条件?本文将详细地介绍这些问题,您也可以直接咨询相关的遗产继承专家律师,以更好地解决您的问题。
一、儿女不到场可以立遗嘱吗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老人立遗嘱时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
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此时若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
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
二、订立遗嘱需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规定:立遗嘱人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2条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们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尾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