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有效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二、哪些情况下遗嘱不生效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遗嘱虽然合法成立,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的发生致使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与遗嘱的无效不同,遗嘱的无效是遗嘱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从设立时就可以判定其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并不是遗嘱本身违法,而是在某种客观原因出现后,不得依据该遗嘱对遗产进行处分,客观上导致了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显然,要掌握遗嘱不生效的认定标准,就必须确定遗嘱不生效应当包括的情形。凡出现以下情形的,就可以认定遗嘱不生效:
1、遗嘱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
3、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标的已经不复存在的;
4、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之前或之时解除条件成就的;
5、附停止条件遗赠的受遗赠人于条件成就以前业已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