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已经成为房产继承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程序。公民怎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这个程序会不会很复杂?房产继承公证应注意问题有哪些?下文中为您解答这些问题,让您办理公证手续时更顺利。
一、怎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房产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由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应该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由继承人申请的公证。
办理遗嘱房产继承时,继承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6、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
二、房产继承公证应注意问题
1、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有关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7)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取消遗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
(8)为胎儿保留之特定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其特留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以上就是怎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房产继承公证应注意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办理房产继承继承公证的手续很繁琐,需要申请人准备诸多证明材料,而且这些证明材料多为行政机关出具,准备起来非常困难。这些事项,可以委托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来办理,这样可以让您更早将房产过户到您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