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也不可作用为见证人。
二、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怎么处理
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在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需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需要先将该公证遗嘱撤销;公证遗嘱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进行处分。
以上就是对口头遗嘱有效条件有哪些以及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怎么处理的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如果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未死亡的,口头遗嘱失效。当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根据遗嘱效力来决定遗产的处置。订立遗嘱最好是咨询专业的遗产律师,他们能够给您更加专业的建议。如果遇到遗嘱纠纷,也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能够在纠纷诉讼中给您一定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