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这一制度的设立,既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又对被扶养人的遗产问题做了约定处理和法律保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如何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对协议双方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如何?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如何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它是适应我国农村养老的现实需要,在五保制度(对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残疾人或未成年的孤儿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或孤儿保教)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遗产处理方法。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生养死葬的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须有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遗赠的财产、扶养的条件及要求等内容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才成立。它既然是双方民事行为,其订立就应依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发生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并生效,虽然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于被扶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部分,即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部分内容,扶养人应在协议成立后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应采取何种形式,《继承法》未作明确规定。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能予以明确的规定,不致日后产生纠纷,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订的年、月、日。而且,最好须经过公证,这样更有利于避免因遗赠人死亡分割遗产而产生的不必要纠纷。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应依据合同订立程序,经要约、承诺后才成立,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可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内部效力和对其他人的外部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对内效力
(1)被扶养人的义务。被扶养人生前对协议中规定的遗赠财产,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未经扶养人同意擅自处分。如果因其处分而使扶养人可能丧失受遗赠权利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可要求被扶养人补偿已支出的扶养费用。
(2)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即在被扶养人生前给予其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在其死后负责料理丧事。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可解除协议,并不负补偿责任。被扶养人未解除协议的,经遗赠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顾的境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有疑问的是,如果遗赠标的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此时应如何看待协议的效力?有人认为,应视为履行不能,扶养人可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应区分对待,在扶养人为公民时,可解除合同;在扶养人为集体组织时,则不应解除协议,以保障被扶养人的利益。原因在于集体组织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往往带有社会福利性质,是国家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部分,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所以此种情况下集体组织仍承担义务是可取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2、遗赠扶养协议的对外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的对外效力表现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这表明,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这样规定是有意义的,它既可防止被扶养人利用遗嘱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又可促使扶养人解除后顾之忧,全力认真地履行扶养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中途翻悔的法律后果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翻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清理遗赠扶养协议,是为了确定扶养人、被扶养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他们都能善尽义务,并能行使权利。但是生活中很多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草草了事,协议的格式、内容都存在很多瑕疵;有的甚至遗赠扶养关系甚至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协议。因为这种权利义务的不明确状态,导致很多纠纷产生。如果您现在要与他人形成遗赠扶养关系,我们建议您咨询过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之后,订立正式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