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留遗嘱后来因故变更
黄继光年事已高,几年前便立下书面遗嘱:把祖传的一件古董留给女儿,房子和播种机留给儿子。可是,今年上半年女儿因与女婿吵架而喝农药自杀了,于是黄继光想改变遗嘱,他找来村委主任代书并由邻居见证,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房子和播种机继续给儿子,古董以女儿的名义捐献给国家。黄继光去世后,其女婿拿着书面遗嘱向其子要古董。其子认为该书面协议被代书协议取代已失去了效力,但是黄继光的女婿认为,遗嘱订立后,遗嘱人是不能再对其进行更改的。于是双方诉诸法院。
二、变更遗嘱应具备什么要件和程序
(一)遗嘱人变更、撤消遗嘱应当具备的要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与遗嘱的订立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发生遗嘱变更的法律效力。这些要件包括:(1)遗嘱人变更和撤销遗嘱时,必须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出于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额。(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变更和撤销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历亲为,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遗嘱人可以采取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订立原遗嘱的公证机关、代书人、见证人等,声明原遗嘱已被变更或撤销,声明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根据《继承法》第20条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前四种遗嘱形式可以相互变更或撤销,唯独以公证的方式所立的遗嘱,必须再以公证的方式变更和撤销才能产生变更或撤销的效力,而不能通过前四种方式变更或撤销。
综上本文认为黄继光有更改遗嘱的权利,该自书遗嘱被代书遗嘱更改后已失去法律效力,黄继光的女婿无权再主张继承该古董。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均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对原意思表示的否认,因而原遗嘱失去效力。变更或部分撤销后的遗嘱和新立的遗嘱作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将其遗嘱全部撤销,而没有再设立新遗嘱的,则应视为遗嘱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