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看碟下菜立多份遗嘱惹争议
某村李渊有多个子女,为此他常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会为分割遗产而伤和气,于是他开始琢磨立遗嘱。由于田里活儿比较忙,就断断续续立了3份遗嘱。第一份遗嘱,他把自己的全部家产留给了老伴,并对其做了公证;第二份,他看到孙子学习特别好,就用自书的方式把存款2万元留给孙子上大学用;第三份遗嘱是李渊当着衬里人的面说,把拖拉机捐给村里。结果,李渊死后,李渊的妻子与村委会和子女为这几份遗嘱打起了官司。
二、继承人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是法律所允许的,其关键就在这多份遗嘱应该依哪一份来执行。这主要看这多份遗嘱中的内容有无矛盾和抵触。如果遗嘱人订立的多份遗嘱无矛盾和抵触的地方,则法律承认每份的效力;而当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和抵触时,法律只认可其中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无论公证遗嘱的内容与其他几份遗嘱的内容有何不同,都以公证遗嘱为准;其次,如果遗嘱人所立的数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时,则认定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最终的效力,按该遗嘱执行。
本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判决公证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