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为前提赡养老人
王某有两个儿子,自己年事已高要求儿子赡养时,大儿子小刚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还打骂王某。二儿子小明虽然表示可以赡养王某,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关于“王某生养死葬由小明承担,死后王某所有的遗产都给小明”的协议。从此,小明就承担起照顾王某的责任。两年后,王某去世,其丧葬费用也是小明承担的。随后,小刚提出小明与王某签订的协议无效,遗产应当由小明与小刚平分。最终二人产生纠纷,并诉到法庭,
二、协议是否有效
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做子女的义务,而不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权利。因此,子女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因为子女具有法定赡养父母的义务,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一)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在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强制性的,是无条件的,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
(二)子女与父母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可知,子女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把接受遗赠作为履行赡养父母的条件。子女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作为赡养父母的条件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并且也是伦理道德不能容许的,因此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本文认为,王某与小明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但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小刚因未尽赡养义务,并且有打骂王某的现象,其无权分得遗产。
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待他们丧失劳动能力时,作为子女应当对其尽到赡养的义务,而不是有条件的与父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才去尽孝道,这是我国法律和伦理道德都不提倡的,也是一种可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