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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权房立遗嘱,房产应当如何分配?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部分产权房立遗嘱

爷爷王老先生生前与再婚妻子肖女上按房改政策购买取得70%产权的房屋一套,王老先生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其在该套房屋中拥有的产权遗 赠给孙子小王。后来,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再婚妻子个人出资交清了另外 30%产权的购房款并最终取得100%产权的房产证,孙子小王于是来到公证机 构,要求单独按其爷爷所立遗嘱继承该套房屋50%的产权,但爷爷的再婚妻 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孙子只能继承该套房屋35%的产权,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达不成一致,于是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50%产 权归自己所有。

二、房产应当如何分配

本案涉及到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和他人引产的界定问题。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 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 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严格地讲,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界,遗产是被继承人在其死亡之前合法 取得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债权和债务,而在其死亡之后以其名义取 得的财产不属于其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开始,而不是 从以其名义取得最终的全部财产开始。我国由于在20世纪90年代采取允许职 工通过两次购买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政策,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 形:一方生前用其本人名义购买了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并取得相应的房产证, 在其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等未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仍然用其名义购买剩余部 分产权,取得享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之后才来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有的被继承 人仅交清了第一次购房款,在取得70%产权的房产证之前就去世了;有的被 继承人已取得70%产权的房产证,且交清了第二次购房款,但在取得100%产 权的房产证之前去世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那么,这类在其死亡之后仍以 其名义取得的剩余部分的产权就不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遗产只能是其 在世时已取得的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那部分产权的一半。就本案而言,笔者认 为上述接受遗赠案中再婚妻子的主张应予支持,也就是作为小王只能继承他爷 爷当时拥有的70%房屋产权的一半,即35%。

此案表明,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时,必须首先查明整个财产的购置时间 (可依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确定)、凭证颁发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之间 的关系,把遗产和他人财产界定清楚,否则可能产生纠纷。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与普通商品住宅一样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继承该房时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产权登记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再次上市时,需要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济使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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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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