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遗嘱可采用哪些形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订立遗嘱可以采用下列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多个遗嘱哪个有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因此,多份遗嘱如果内容有冲突,内容有冲突的部分应按下列情况处理:
1、多份非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有一份公证遗嘱还有其他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
3、有多份公证遗嘱,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注意:上述处理方式仅限于数份遗嘱内容互有冲突的情况,无冲突的部分仍然有效,应按遗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