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时间因素
关于有担保的债务与税款之清偿顺序,虽然有担保的债务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但我国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依据有担保的债务之发生时间,区别确定其与税收清偿顺序之先后的规则。此特殊时间规则的要求,既与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有关别除权的规定相一致,也与我国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人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规定相符合。我国《继承法》可借鉴此特殊时间规则,确定遗产债务中有担保的债务与税款之清偿顺序。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遗产债务的种类繁多,设计各种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除应当考虑遗产债务发生的时间因素外,还应当综合考虑遗产债务的性质及目的等因素。也就是说,此特殊时间规则只能被适用于确立有担保的债务与税款之清偿顺序的先后,而不能一概被适用于设计其他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二、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其他因素有哪些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不同的遗产债务的性质和目的有所不同。如果仅仅依据遗产债务发生时间之先后来确定其清偿顺序,就有可能出现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因此,除有担保的债务外,对于其他各种遗产债务,还应当综合考虑其性质和目的来确定其具体清偿顺序。
1.继承开始前所生之债务。其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其他个人债务,其中其他个人债务又分为有担保之债务与无担保之普通债务,而无担保之普通债务又可分为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之债与其他普通债务。
2.继承开始时所生之债务。其包括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必遗份、确为维持生存需要的酌给遗产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者的酌给遗产之债、特留份之债、遗赠之债。
3.继承开始后所生之债务。继承开始后所生之债务,即继承费用。从其性质看,或属遗产本身的耗费,或属共益债务,其目的在于保障遗产的安全和顺利分割,以维护遗产债权人、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已确立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最优先受清偿的规则。我国《继承法》可以借鉴此规则,继承费用应当被置于最优先受清偿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