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继承承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按此规定,继承人要继续承包被继承人承包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三个条件:
1、原承包人(被继承人)系个人承包。
实践中有各种类型的承包,有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有个人承包的,还有几人或几户合伙承包的。但是只有在原承包人(被继承人)系个人承包时,才能由其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原承包人的承包项目。
在个人承包中,由于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法律地位需要由新的主体来代替,以维持原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因此可以由原承包人的继承人来承接原承包人的承包权利义务。我们认为,由于主体变更的原因特殊(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变更后的主体身份特殊(须是原合同主体的继承人)。所以可以将其看作是合同主体的特殊变更形式。
2、承包的项目须是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这里所说的法律,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即凡属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现行政策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只要不违背宪法和法律,都可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对于不符合上述特征的承包项目,不宜实行由继承人继续承包,例如,小型企业的承包,要求承包人有特殊的技能-经营管理的专门技能,这种技能决定了该承包权与承包人的特定身份有关。因此,当承包人死亡时,原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继续承包权。
3、承包合同约定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承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根据法律和政策,既可以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也可以规定不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二、继承人继承承包有啥注意事项?
在处理继承人继续承包问题时,按照“依法按合同办理”的,般原则,应注意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1、分清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个人承包期间,一旦承包人死亡,会同时发生遗产继承和承包权转移。这二者虽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谴产继承由继承法规范调整,而承包权转移是由合同法调整的。承包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这是承包权转移的特殊形式,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所以并不是继承人“继承承包权”。
准确地说,继承人可以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只能是在原合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承接被继承人(原承包人)生前享有的承包权利义务的优先权。所以,继续承包人的确定,只与继承人的身份有关,而与遗产的实际取得无关。只要具备继承人的资格,不论他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都可享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2、恰当地确定继续承包的合适人选。
一般地说,如果承包合同中巳明确地规定了继续承包的具体人,那么无疑应当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具体人选,或者合同中原定的具体人选不愿继续承包,应按照确定继承人的规定确定继续承包人。
原承包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继续承包人的,只要遗嘱合法,就应由遗嘱所指定的人继续承包,原承包人没有在遗嘱中指定继续承包人的,或者指定的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愿继续承包的,应当从法定继承人中按法定顺序确定继续承包人,但确定的继续承包人应当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如果同一顺序中符合条件的几个法定继承人都要求承包而又协商不成时,应当由发包人从中选定最合适的人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