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份遗嘱并存哪份效力优先?
1、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
2、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3、最后要考虑的因素是,遗嘱订立的时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此可见,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二、遗嘱的内容有哪些?
遗嘱继承是指公民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必须明确,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属于遗赠。在此只介绍遗嘱继承中的遗嘱,不包括遗赠的遗嘱。
1、遗嘱可以分为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一般情况下,遗嘱内容包括:
①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②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③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④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⑤指定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