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如何产生
遗嘱执行人,是指为执行遗嘱而被指定或选任之人。遗嘱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遗嘱的执行自不能由遗嘱人为之。如前所述,遗嘱的执行由继承人为之,最为适当,但遗嘱的内容与继承人之利害时常不能一致,且继承人如为无行为能力或缺乏事务经验,由其执行遗嘱也非妥适。是故,各国或地区民法特设遗嘱执行人制度,由继承人之外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以期遗嘱执行的迅速、准确、公平。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法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若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自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思。因为执行遗嘱须符合遗嘱人的真意,而何人较能胜任遗嘱的执行,遗嘱人最为清晰明了,但如果遗嘱人于订立遗嘱时并未寻得适当的遗嘱执行人,则不妨委托其所信赖之人代为指定。
此外,遗嘱执行人的指定或委托指定,系单方法律行为,无须被指定人或受托人的同意;但被指定人或受托人就其被指定或受委托享有自由决定权。因此如果遗嘱执行人或受委托代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人不愿担任,则其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但若遗嘱执行人或受委托代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人怠于作出是否接受遗嘱人指定的表示,则遗嘱执行必将陷人停滞状态,不利于继承法律关系的迅速确定。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虽未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指定遗嘱执行人,但解释上也应当予以肯定。惟有疑问的是,遗嘱人能否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指定遗嘱执行人?肯定说者认为,纵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遗嘱的执行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也不能谓为无受指定或受委托之资格。盖在此际,所应注重者遗嘱人之意思耳。如遗嘱人信其为最适当之人而指定其为遗嘱执行人或委托其指定,则自应尊重其意思。万一此等遗嘱执行人图谋自己或其指定人一方的利益,则利害关系人自得请求改选,非无救济之方。否定说者认为,应执行的遗嘱的效力所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在其内,故继承人及受遗赠人,不得受指定的委托。折中说者认为,受遗赠人乃遗嘱人以外之人,得为受委托之人,惟继承人通常与遗嘱之执行有重大利害关系,解释上不能为此受委托之人。笔者赞同肯定说,遗嘱继承以尊重遗嘱人的意思为最高原则,纵使受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谋求自己利益之私欲,但仍可通过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予以更换遗嘱执行人,以资救济。
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当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代为指定时,应由法定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
3、亲属会议选任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虽然不是执行遗嘱的必要机关,但有时为保证遗嘱的公正适当执行,以有遗嘱执行人为必要。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若遗嘱人未以遗嘱指定或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或不愿就职、死亡、辞职、解职等,或受托人拒绝指定或不能指定,而遗嘱人又未指定补充遗嘱执行人,则由亲属会议选定遗嘱执行人。
4、法院选任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指定,也可以于遗嘱中请求法院任命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执行哪些事务
遗嘱执行人主要有以下职务:
1、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2、管理遗产
3、代理与遗产有关的诉讼
遗嘱执行人既然就与遗嘱有关的遗产有管理权,则与该遗产有关的诉讼,遗嘱执行人自得代理。如遗产被他人无权占有,遗嘱执行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该遗产。受遗赠人请求履行交付遗赠物的诉讼,也应以遗嘱执行人为被告。
4、执行遗嘱所必要的其他行为
执行遗嘱所必要的其他行为,如遗嘱人订立遗嘱将其捐赠设立财团法人,遗嘱执行人得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遗嘱执行人就遗赠不动产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排除遗嘱执行的各种妨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