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 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2、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3、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4、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5、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6、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7、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8、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11、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应予适当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