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什么条件的遗嘱有效
1、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精神病人不能立遗嘱。
能力的判断以立遗嘱时为准。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5、立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下列遗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3、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6、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7、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8、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