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随着网络电子技术的发达,电子遗嘱也应运而生,但法律对遗嘱的效力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不是所有的遗嘱的都是有效的,人们也许会问,电子遗嘱有法律效力吗?那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的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介绍。
一、电子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
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邮件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
二、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设立遗嘱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也就是说,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有效,即使其后遗嘱人很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亦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相反若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遗嘱无效,其后即使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也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凡是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一律无效。所谓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遗嘱人处分财产必须以其对该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为前提,如果其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则其处分行为必然侵犯他人利益,从而导致该处分行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伪造的遗嘱。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应属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
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故仍应有效。
以上就是有关电子遗嘱有法律效力吗以及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的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电子遗嘱作为现今电子科技发展的产物,其法律效力暂时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人们在订立遗嘱时,最好还是选择法律认可的方式,避免遗嘱无效。毕竟遗嘱无效可能引发遗嘱继承纠纷。在立遗嘱时,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咨询遗产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