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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纠纷的证据有哪些,患者有何举证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186人  作者:天津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医疗侵权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一)物证。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工作中的治疗用具,比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血袋、治疗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这些物证是医疗纠纷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在患者及其家属同医疗单位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纠纷时,要对医疗现场实物进行收集、保留和查封,不得对这些实物再使用或毁坏。对于一些易发生腐坏的物质如血液制品,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保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二)病历,是书证。

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急诊、留观室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是关于病人和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病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讲座记录、疑难病例计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b、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曩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c、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d、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料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检验报告;e、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尸检报告。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

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特别是对于那此死因不明、因疑难疾病致死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就必须进行尸体解剖,尸检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达到了最终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由于尸体的组织细胞会发生自溶和腐败,因此尸检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实施才能得到可靠的、科学的结论,以充分发挥尸检察院结果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作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应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认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五)可直接引用的证据。

第9条(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具体在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况的医学文献应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1、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常规》或《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应可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技术过错的证据使用。2、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可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责任过错(或违章过错)的证据使用。3、医学教材,主要是国家卫生部规划(统编)的本科教材,且其中记载的方法、观点是医学界公认的,而非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见解,也应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4、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实用妇产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如诉争双方无异议,也应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除上述医学文献的其它资料,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该资料记载的观点、方法为医学界所公认,一般不应作为证据使用。5、另外,民事诉讼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勘验笔录这三种证据形式,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在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中使用。

二、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有何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具体要求是:

(一)患者起诉时的案由确定

原告(患者)必须向法院出具在被告(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治疗的证明,如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等等,以证明原、被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二)原告(患者)应当向法院递交自己(或家属)在接受被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事实证据,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并提交相应的单据及计算依据。

(三)如果原告(患者)认为被告(医疗机构),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又构成医疗民事侵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必须选择其一,即要么告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要么告医疗民事侵权,而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患者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主张,若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为避免这一情况,当患者和家属怀疑治疗有问题且医疗单位有可能予以否认时,应记录当时在场者或了解情况者(如病友)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系方法,既可当时进行取证,也可过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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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大部分医疗纠纷的处理都经历了协商这一程序,这也是最经济、便捷的途径,然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甚至可能久拖不决。对此,患者方须特别注意,因为申请调解和提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均只有1年。如果协商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应及时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以防超过处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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