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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包括哪些内容,医院能否单独开启封存的病历?

此文章帮助了164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住院病历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病历资料可分为两大类: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客观性病历应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根据该条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所能复印的病历资料只能是客观性病历资料,无论是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方面都有权利行使这项权利,主观性病历资料只能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

二、医院能否单独开启封存的病历

根据《条例》的规定,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现实中,有些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的笔录上注明:“从封存此病历之日起半年(或者一年),期满时,患方封存人员应到医院共同启封。否则,医院有权单独启封。”实际上,封存病历到时间后,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单独启封的。

对此,有人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是一年,满一年后就可以启封病历。实际则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有两个: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前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后者为两年。选择案由起诉是患方的权利,医疗机构无权干涉。如果封存病历满一年后,医方单独启封了病历,而患方以医疗服务合同为案由进行起诉时,医院将十分被动。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封存病历时过两年,患方还不来开封病历,医方仍不可以单独启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其中“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的具体时间不好确定,医疗机构对封存的病历是复印件的,最好不要启封,从理论上讲至少要保存20年。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两年以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医疗机构要对封存笔录妥善保管。封存笔录上的封存时间是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

病历封存笔录非常重要,记载封存笔录的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封存时间、封存地点、患者姓名、病案号、医方封存人员、患方封存人员、患方联系电话、患方封存人员与患者的关系、患方封存人员身份证号、封存件为病历原件还是复印件、封存件含有几次住院病历及住院起止时间。其中,涉及患方的内容由患方封存人员自己亲自书写并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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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在取证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防止纠纷处理时证据不足的情形,消费者在手术前一定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式两份,由院方和消费者各存一份,照片背面均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样既可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又可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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