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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哪几类?

此文章帮助了174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括四个基本因素:(一)确有诊疗错误;(二)发生错误的原因是诊疗或护理不当;(三)诊疗措施不当是可控制的因素;(四)由于诊疗错误产生了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条规定严格地划定了医疗事故的范畴,由此可以归纳出医疗事故的特点如下:其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右类卫生技术人员,无行医许可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依非法行医论处。其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非就诊疗护理而致的损害,按医患其他纠纷解决。其三,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可以是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过大,也可以是业务能力低下而致的技术过失。其四,必须出现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即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如果未达到这种程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一点是医疗事故区别于医疗差错的关键所在。其五,医务人员的过失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完全是医疗过失造成的,而医疗未达到尽善尽美或出于偶合对不良后果有些影响的情况,不宜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哪几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于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因此应将二者严格地区别开来。

(一)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由《办法》第5条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主观众性失职徒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不负责任,不详细询问病史,不做必要的检查、化验;对患者的病痛漠不关心,没有采取当做并可以做到的诊疗手段;或是做了对患者不当做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如对急诊病人,病危病人,外科急腹症,身体各部位的严重创伤,内、外大出血等病人,他们生命处于危急状态,而医务人员却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是接诊的医务人员不检查病人,又不采取急救措施,不负责任的转院,延误抢救和治疗时机,对患者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都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二)技术事故。

技术事故也由《办法》第5条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上的过失,造成对患者的严重的不良后果。

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虽然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很好,也千方百计为患者治疗,但确因医疗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上,治疗上或护理技术上的过失,造成对患者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属医疗技术事故。

在医疗事故的分类中,按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也有的分为一、二、三级,各地区在掌握上有所区别。

一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或技术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属一级医疗事故。例如某医师在注射器内准备20毫升乙醚要给患者做静脉肺循环时试验,而护士未通过医师自作主张去给患者静脉注射,根本不知道用药的目的,将20毫升乙醚全部注射入静脉内,造成患者的死亡,这是因护士的过失直接造成的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虽未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但患者的最后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为二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全国各地,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一般认为劳动能力丧失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才被认为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

四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

在实践中四级医疗事故和严重医疗差错有时难以严格区分,两者有互相交叉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就低不就高,常按严重医疗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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