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申请法医鉴定
1、申请法医鉴定的条件
在工作、生活中,当公民因受到伤害、意外事故、交通事故、工伤、医疗差错等原因造成损伤或死亡的,经必要的临床治疗或处理后,可以由受害人或其亲属申请进行法医学鉴定,以明确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劳动能力、致伤物、死亡原因、伤病关系等。
2、申请法医学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mri片、致伤物、照片、衣物、证人证言等;对尸体进行检验、解剖时,应提供死亡人体;对物证的刑事技术检验,应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生物学检材,如血液、精液、唾液、毛发、纸张、注射器、呕吐物、排泄物、内脏、体液等。
3、申请法医学鉴定的程序
公民申请法医学鉴定,应首先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者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
二、医疗事故怎样进行司法鉴定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