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医疗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于当前的法律已经赋予当事人各方单方委托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往往会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问题结论截然相反的现象。
这种情况,患方要冷静对待。可以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如质询鉴定人等)、提供案件中的反证(如病历中的记录等)来否定一份鉴定结论、支持另一份鉴定结论。往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认定规则发表质证意见。可以不进行更多的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二、何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重新鉴定
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