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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无证据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5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013年8月13日,被告吴某从原告倪某某处借款70万元,签订了借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月利率2%等。被告吴某出具借条。被告赵某某在在借款合同、借条担保人一栏予以签名担保。借款期满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4年原告倪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吴某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面对法官询问为何不缴纳笔迹鉴定费,被告赵某某嫌鉴定费太贵,并辩称自己有借款当天不在场的证据,所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并当庭出具上班在岗记录等。

无证据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查,被告赵某某所提证据,并不能证明担保人的签名非其所签。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倪某某要求被告吴某、赵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理部分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某某无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赵某某” 的签名非其所签,故不能免除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主债务人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倪某某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被告赵某某对主债务人被告吴某所借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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