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用以抵押借款
一直梦想着自己创业的陈某,最近又看上了一个项目,可是却因为手头紧张项目迟迟没有进展。为了投资该项目,陈某和曹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曹某借给陈某20万元,而陈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然而,天不遂人愿,因为经营不善,陈某投资项目赔了钱,无法按期偿还借款,随后,曹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并用当初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优先受偿。诉讼期间,陈某的父亲起诉房管登记部门要求撤销登记在陈某名下的该处产权证明。原来,当初陈某为了取得借款,虚构了父母死亡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将登记在陈某父亲名下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陈某父亲要求房管部门撤销陈某的产权登记证书,并重新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
抵押是否有效
曹某和陈某之间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房屋在陈某名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关于抵押的规定,抵押行为也有效。虽然陈某采用的是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取得房屋产权,但曹某对此并不知情。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也就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说的“其他物权”之一。
因此,陈某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如果不能归还借款,曹某可以通过法院将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房屋被拍卖偿还借款后,陈某父亲只能向其儿子陈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