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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收欠债人的未收款,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56人  作者:南宁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债权人代收欠债人的未收款

小张和小李是朋友,2013年9月小李向小张借了10万元,一年期限到后,小李却无力还钱。不久,小张从小李的闲谈中了解到小李的叔叔李某欠了小李一笔8万元的货款,一直未付款,小李碍于情面也一直未向叔叔追讨。小张得知后,想直接向李某追偿这笔款项,但遭到李某的拒绝,两人因此发生了纠纷,小张认为小李这是故意不还自己的借款,应该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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